第24期第二版: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有关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09-11-17 01:01:01
1.问: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范围有那些?数量多少?
答:凡是全日制高等学校注册的学生,本人自愿入伍的男性学生或部分女性学生,都可以征集。征集的数量由省、市征集任务数内统筹安排,按非农业户口征集。
2.问:应征大学生的政治审查怎样进行?
答:学生所在院系对学生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初审,将审查结果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就读学校对本人在校期间及文化程度鉴定意见”栏;学校保卫部门在初审的基础上,对应征大学生进行复审,将结果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村、居委会或事业单位鉴定意见”栏;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应征大学生的审查意见,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查意见”栏;学校负责将综合审查意见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综合审查意见”栏。
3.问: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如何进行?
答:具体办法是:由就读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将《应征在校大学生协查函》和《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寄往学生原籍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原籍县(市、区)公安部门对高等学校学生入学前和返乡期间的情况组织政治审查,在《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发回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高等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综合各方面意见后,签署政审结论意见。《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作为《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附件一并装入本人挡案。
4.问:应征大学生的学业如何安排?
答: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以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并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一年内。对已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5.问:上学的学费如何减免?
答: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退出现役后复学,其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6.问:大学生退役后如何复学?
答:高等学校要切实做好退出现役后的复学工作,保证退役大学生能够及时复学。对原就读学校撤消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消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校应准其复学。 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
7.问:大学生服现役和退役后有什么优待政策?
答: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退出现役后,不原复学的大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安置工作。
8.问:在部队因公致残的如何安置?
答:参战或者因公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出现役后,丧失自理能力不能复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9.问:大学生入伍后怎样培养使用?
答:根据大学生的专业特长,尽量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岗位。对表现优秀的大学生士兵,在学技术、选取士官、报考军校、直接提升军官等方面优先安排。对退伍后复学的大学生,如本人自愿,且符合相关条件,在校学习期间应优先选拔为国防生或毕业后直接接收补充军队干部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