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校园招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3-30 08:28:52
为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促进我校毕业生充分就业,保证校园招聘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研究生就业办公室为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进校开展的一切与毕业生就业相关的活动均须在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备案,批准后方能开展。
第二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应为到校进行招聘的单位做好协调、沟通及服务工作。
第三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院(系)在职责范围内,举办本院(系)毕业生招聘活动。凡院(系)自行组织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须报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校内其他单位和部门,未经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安排用人单位或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活动。
第五条 所有来校招聘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1.用人单位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代理校园招聘活动,须提供用人单位的书面委托材料并出示本单位相关证明。
3.在校学生受用人单位委托为其办理招聘活动相关事宜,须提供用人单位书面委托材料(注明委托办理事宜)并出示本人学生证。
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毕业生的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提供招聘活动确认的书面申请,明确举办招聘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及招聘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服从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
2.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不得干扰其他用人单位的招聘活动、诋毁其他招聘单位声誉,损坏其他招聘单位的招聘宣传物品;
3.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相关信息,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年龄、户籍、毕业院校等限制性条件;
4.在招聘过程中应尊重毕业生人格,保护毕业生隐私,不得将毕业生提供的与就业相关的资料留作他用,或提供给第三方。毕业生有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聘毕业生,或采用诱骗、欺诈、强行和要挟的方式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
6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费用,或要求毕业生以其财产、证件作抵押;
7.招聘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检查毕业生的身体。有医务人员随同确需检查的,须经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方能进行;
8.不得以招聘内容保密为借口,进行秘密面试活动;
9.不得利用校内招聘场地举办与毕业生就业无关的活动。
第七条 用人单位来校举办招聘活动,须按学校规定缴纳招聘活动场地租用费及招聘服务费。学校向用人单位提供税务部门正规发票。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向用人单位收取费用而不提供税务发票,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八条 毕业生参加校园招聘活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毕业生应诚实、守信,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个人情况。
2.毕业生参加校园招聘活动应服从招聘现场工作人员的安排,自觉维护招聘现场秩序。
3.对就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毕业生,学校将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研究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