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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和国家重点单位就业的表彰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0-11-25 01:01:01

        校学〔201012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的精神,切实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基层和国家重点单位建功立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西部”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基层”包括广大农村、城市街道社区、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国家重点单位”包括涉及能源电力、航空航天、装备制造、电子信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医疗卫生等关系我国经济建设、国家安全、社会发展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重点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须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我校应届统招统分毕业生(本科各类少数民族班、定向委培生,研究生中农村师资、强军计划、援藏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等定向委培生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不在此奖励范围)。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三)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优良,无违纪、违约记录。

(四)经本人自愿申报,院系评议推荐,学校集中审核后认定通过。

第四条  学校设立专项奖励金,对到西部、基层和国家重点单位就业的毕业生给予表彰和奖励,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就业

(一)到西藏、新疆、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等地就业者,学校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0-5000元。

(二)到四川、云南、陕西、广西、贵州等地非省会城市(不含广西旅游开放城市桂林、北海)就业者,学校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2000元。

(三)到四川、云南、陕西、广西、贵州等地的省会城市或重庆市就业者,学校予以表彰。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一)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和湖北省“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等农村基层服务项目的毕业生,在农村基层服务2年以上、考核合格者,符合报名条件,在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合格,可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的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考生在复试时需要出具基层工作经历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参加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的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者,经研究生院同意,可先保留研究生入学资格1-2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直接攻读硕士学位。

(三)参加选调生项目的毕业生,工作3年后,经所在单位批准,报考我校研究生达到复试分数线,学校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优先录取。考生在复试时需出具参加选调生项目工作经历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参加湖北省“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的毕业生,学校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项目和 “三支一扶”计划的毕业生,学校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

(五)对到非西部地区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学校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国家重点单位就业

(一)对到西部、艰苦地区的国家重点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学校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2000元。

(二)对到国家重点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工作3年后,经所在单位批准,报考我校研究生达到复试分数线,学校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优先录取。考生在复试时需出具重点单位工作经历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  对到西部、基层和国家重点单位就业的毕业生不实施就业奖励的累计复加,奖励金额按各项就业奖励中最高额奖励。

第九条  对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毕业生,户口可按照本人意愿迁到工作地或迁回原籍。

第十条  按照《湖北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和服务期满有关政策的意见》(鄂人社发〔201036号)规定,对参加“三支一扶”的高校毕业生,湖北省各级政府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免费办理人事代理及相关服务工作。服务期间,毕业生户口可以交由本人档案人事代理机构管理,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条  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县以下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补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具体申请程序、时间和办法按照《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鼓励毕业生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对于参加该项目的毕业生,可将其户口和档案保存在我校,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要求就业的,学校按应届毕业生政策对待。

第十三条  组织管理

(一)接受表彰的毕业生必须认真履行就业协议,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不得擅自离开服务单位。凡违反协议者,学校有权收回奖励金,其享受的其它优惠政策一并取消。

(二)到西部、基层和国家重点单位的专项奖励金纳入学校综合预算,由财务处划拨至“奖、助、贷、勤、补”经费账户后从中列支,由学生工作部(处)和研究生院执行。

(三)对到西部、基层和国家重点单位就业的毕业生,表彰和奖励名单确定的截止日期为当年度向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上报毕业生就业方案的时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91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校学〔200516号文同时废止。

 

 

         二○一○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