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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西部、 基层和国家重点单位就业表彰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3-11-13 10:19:53

校学〔2023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79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和国家重点单位建功立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西部”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基层”包括广大农村、城市街道社区、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国家重点单位”包括涉及能源电力、航空航天、装备制造、电子信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医疗卫生等关系我国经济建设、国家安全、社会发展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重点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须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我校应届统招统分毕业生(本科各类少数民族班、定向委培生,研究生中农村师资、强军计划、援藏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等定向生以及单位委托培养的委培生,不在此奖励范围)。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三)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优良,无违纪、违约记录。

(四)立足“四个服务”,自愿选择到西部、基层和国家重点单位就业。

第三章  奖励设置及条件

第四条  学校设立专项奖励金,对到西部、基层和国家重点单位就业的毕业生给予表彰和奖励,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就业

(一)到西藏、新疆、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等地就业者,学校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0-5000元。

(二)到四川、云南、陕西、广西、贵州等地非省会城市(不含广西旅游开放城市桂林、北海)就业者,学校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2000元。

(三)到四川、云南、陕西、广西、贵州等地的省会城市或重庆市就业者,学校予以表彰。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一)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和湖北省“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等农村基层服务项目的毕业生,在农村基层服务2年以上、考核合格者,符合报名条件,在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合格,可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的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考生在复试时需要出具基层工作经历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参加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的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者,经研究生院同意,可先保留研究生入学资格1-2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直接攻读硕士学位。

(三)参加选调生项目的毕业生,工作3年后,经所在单位批准,报考我校研究生达到复试分数线,学校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优先录取。考生在复试时需出具参加选调生项目工作经历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参加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毕业生,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奖励,参加湖北省“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的毕业生,学校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项目和 “三支一扶”计划的毕业生,学校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

(五)对到非西部地区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学校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

(六)对参军入伍的毕业生,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国家重点单位就业

(一)到位于非直辖市、非省会城市的航天科工集团、航天科技集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等国家重点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学校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元。

(二)对到国家重点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工作3年后,经所在单位批准,报考我校研究生达到复试分数线,学校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优先录取。考生在复试时需出具重点单位工作经历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  对到西部、基层和国家重点单位就业的毕业生不实施就业奖励的累计复加,奖励金额按各项就业奖励中最高额奖励。

第九条  对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毕业生,户口可按照本人意愿迁到工作地或迁回原籍。

第十条  按照湖北省相关规定,对参加“三支一扶”的高校毕业生,湖北省各级政府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免费办理人事代理及相关服务工作。服务期间,毕业生户口可以交由本人档案人事代理机构管理,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条  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县以下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补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具体申请程序、时间和办法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鼓励毕业生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对于参加该项目的毕业生,可将其户口和档案保存在我校,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要求就业的,学校按应届毕业生政策对待。

 第四章  评审机构与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华中科技大学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毕业生就业表彰奖励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审议管理办法和年度工作方案,统筹协调和监督各院(系)初评和推荐工作,并对有关申诉事项做好复查工作。

第十四条  各院(系)成立毕业生就业表彰奖励评审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学生培养的副院长、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教师代表、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组织本单位学生申报、评审等,并对本单位评审工作中的问题进行研究。

第十五条  毕业生就业表彰奖励评审依照“学生申报、院(系)初审、学工部门复核、领导小组复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程序评定。

各院(系)毕业生就业表彰奖励评审委员会依学生申报,经集体初审确定学生名单,经院(系) 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学生工作部门复核。

经学生工作部门复核或评审、部门决策会议通过的复核或评审候选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领导小组复审。

候选名单经领导小组复审通过的,报送校长办公会审定,确定本年度最终获奖名单。

第十六条 对各阶段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院(系)公示期内向本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院(系)毕业生就业表彰奖励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若申诉人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向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校领导小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七条 在评审过程中,如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其他不符合表彰条件的,将取消其当学年获评资格;凡已获得荣誉称号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荣誉称号;情节严重者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组织管理

(一)接受表彰的毕业生必须认真履行就业协议,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不得擅自离开服务单位。凡违反协议者,学校有权收回奖励金,其享受的其它优惠政策一并取消。

(二)到西部、基层和国家重点单位的专项奖励金纳入学校综合预算,由财务处划拨至“奖、助、贷、勤、补”经费账户后从中列支,由学生工作处执行。

(三)对到西部、基层和国家重点单位就业的毕业生,表彰和奖励名单确定的截止日期为当年度5月1日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华中科技大学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和国家重点单位就业的表彰奖励办法》(校学〔2010〕12号)、《关于毕业研究生到西部地区、基层和国家 重点单位就业表彰奖励的实施细则》(校研201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