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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2017届本科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基层和国家重点单位就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09 15:01:49| 点击量:

各院(系):

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本科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基层和国家重点单位就业,落实《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79号),根据《华中科技大学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和国家重点单位就业的表彰奖励办法》(校学〔20101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我校应届统招统分毕业生,不包括各类少数民族班、定向委培生;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三)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优良,无违纪、违约记录。


二、奖励范围

(一)到西藏、新疆、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等地就业的毕业生;

(二)到四川、云南、陕西、广西、贵州等地非省会城市(不含广西旅游开放城市桂林、北海),到重庆市县以下单位、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边自治州,海南省原黎族苗族自治州就业的毕业生;

(三)到非西部地区县及以下驻地从事气象、地震、地质、煤炭、石油、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就业的毕业生;

(四)入选各类大学生基层就业项目的毕业生,包括“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大学生村官”等;

(五)入选西部地区省委组织部选调项目的毕业生;

    (六)到非直辖市、非省会城市的国家重点单位就业的毕业生。


三、注意事项

(一)对到西部、基层和国家重点单位就业的毕业生不实施就业奖励累加,奖励金额按各项就业奖励中最高额进行奖励;

(二)到西部地区、基层和国家重点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必须认真履行就业协议,不得擅自调换工作单位;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不得离开服务单位。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学校有权收回奖励金,其享受的其它优惠政策一并取消。

(三)以上范围认定数据截至201769日,奖励的确认以签订就业协议书、签订劳动合同、组织选拔部门公函为准。

 

四、申请方式

请各院(系)组织符合上述条件的毕业生申报,并于2017611日(周日)中午1200,将附件发送至邮箱1837976929@

 

附件:2017届本科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基层和国家重点单位就业表彰奖励申请汇总表

 

 

                  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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