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实录--行走职场 法律护航
发布时间:2015-09-25 01:01:01
9月15日晚,大学生就业法律指导讲座在大学生活动中心513报告厅准时举行。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主任汪敏老师针对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为同学们作了主题讲座。
汪老师首先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个方面,对“就业”概念中的主体范围作出了明确界定,并排除了不受《劳动法》调整的人群,如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外部董事等等。紧接着,她对就业市场中几个常见的易混淆概念进行了区分,如“劳务关系”不等于“劳动关系”,前者不具有劳动关系中所包含的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复合从属性;“录用条件”不等于“招聘条件”,求职者在查看录用条件的同时,应重点关注企业的招聘条件;“招聘广告中的承诺”不等于“劳动合同中的规定”,劳动合同签订后,一切纠纷以合同为裁定依据;“录用通知书以及三方协议”不等于“劳动合同”,毕业生不妨暂缓签订三方协议,以免改签工作单位后面临违约金的支付问题。
随后,汪老师详细向同学们介绍了签署劳动合同的必要性,以及劳动合同中所包含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与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劳动合同期限。汪老师强调,未能在一个月之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每月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此外,除某些特定情形,劳动合同中的各项内容都不能在未经商议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作出单方面的更改,因而,面对用人单位任意缩减假期、调动职工工作所在地等行为,同学们应当拿起法律武器,大胆提出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汪老师依据《劳动法》,向同学们介绍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各类条件、实施方式和双方需要承担的后果,并针对我校学生普遍在高新技术产业就职的情况,向大家普及了“服务期”、“竞业限制”的有关知识。其中,有关服务期的条文限制了员工在接受了企业提供的专业技术培训后随意离职的行为,竞业限制则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规定员工在核心技术岗位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到同行业同岗位从事相同工作。针对毕业生普遍面临的试用期问题,汪老师指出,同一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中终身只可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时长视劳动合同所签订的工作年限而定,试用期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劳动合同中所规定工资的80%。此外,汪老师还详细地向同学们介绍了违约金的适用情形以及工伤赔偿、劳动协议解除等各类事务中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据悉,各地市所出台的工资基数计算方式不尽相同,同学们应仔细了解自己就业所在地的具体规定。
整个讲座过程中,汪老师不时穿插具体案例,通过分析既往学生的亲身经历,帮助同学们更好的理解就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讲座接近尾声时,汪敏老师向在座同学们介绍了她所带领的“DL社会法”团队,鼓励同学们通过微信(微信号:DL社会法)或邮箱(邮箱地址:laborlaw2012@)咨询自己在择业和就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此次讲座系“职场全攻略”系列讲座的第五场。至此,本学期“求职全攻略”主题的各项活动圆满结束。后期,就业指导中心仍会为广大同学们精心烹制各类求职知识大餐,敬请关注,相关信息将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华中科技大学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发布。
(文/王宗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