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大学生实习实训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14 14:51: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市内大学生和吸引省内外大学生到十堰就业创业,在全市大力开展大学生实习实训工作,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机制改革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实施意见》(十办发﹝2017﹞10号)和《关于实施“我选湖北· 圆梦车城”计划促进大学生在十堰就业创业的意见》(十办发﹝2017﹞1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习实训大学生是指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含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含港澳台籍、外籍留学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执行)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实习实训基地”)或实习实训单位实习实训1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可享受不超过3个月实习实训生活补贴。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三条 实习实训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管理全市大学生实习实训工作,并具体指导市直单位开展实习实训工作,其他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管理辖区内实习实训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完善实习实训相关政策;
(二)制定实习实训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
(三)审核和认定、组织监督检查实习实训工作;
(四)审核实习实训补贴资金申报资料、公示并出具审核报告。
第五条 各级公共人才(就业)服务机构在本级人社部门的指导下,具体承担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实习实训年度计划;
(二)受理实习实训基地和实习实训生活基地的申报工作;
(三)征集、发布实习实训相关岗位信息;
(四)联合有关部门,与各高校联系,组织有实习实训意愿的大学生与实习实训基地进行岗位对接;
(五)负责指导实习实训基地、实习实训生活基地的建设和日常管理、以及实习实训活动的实施;
(六)负责对辖区内实习实训生活补贴申请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报告。
第三章 实习实训基地认定
第六条 申报实习实训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十堰市市直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
(二)能持续接收5人以上的大学生开展实习实训;
(三)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章制度,能为实习实训大学生提供必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四)有专门的实习实训指导人员、完备的实习实训计划及考核制度,师生配比不低于1:20;
(六)有符合法律和法规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
第七条 申报实习实训基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申报表》;
(二)《大学生实习实训岗位年度计划表》;
(三)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事业单位需提供)。
第八条 实习实训基地实行自愿申报、择优认定,程序如下:
(一)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向各级公共人才(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相关资料。
(二)各级公共人才(就业)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的实习实训岗位、实训条件、管理制度等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提出审核意见。
(三)各级人社部门审批并对确认的实习实训基地予以授牌。
第四章 实习实训生活基地认定
第九条 申报实习实训生活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
(二) 能同时提供50人以上的大学生食宿(房间内配有空调、WIFI);
(三)有专门的实习实训生活管理人员,有规范的实习实训大学生管理制度、宿舍管理制度、餐饮及澡堂管理制度、安全保障制度。
第十条 申报实习实训生活基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大学生实习实训生活基地申报表》;
(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事业单位需提供)。
第十一条 实习实训生活基地实行自愿申报、择优认定,程序如下:
(一)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向各级公共人才(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相关资料。
(二)各级公共人才(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单位的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提出初审意见。
(三)各级人社部门审批并对确认的实习实训生活基地予以授牌。
第五章 实习实训报名与对接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人社部门的牵头作用,加强与高校的协调沟通,建立高校实习实训指导联络点,组织实习实训基地开展校园线上线下巡回推介会,公布征集的实习实训岗位、积极宣传实习实训就业创业相关政策,引导在校大学生参加实习实训就业创业。
第十三条 有实习实训意愿的在校大学生,可持身份证、学生证向当地公共人才(就业)服务机构直接提出申请,或通过十堰人才服务网注册登记提出网上申请。
第十四条 鼓励高校有组织的开展大学生实习实训,制定实习实训计划方案,实行大学生实习实训导师制。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支持实习实训基地定期发布岗位需求信息。
第十五条 各级公共人才(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实习实训线上线下报名登记和实习实训岗位线上下线征集情况,组织开展线上线下实习实训推荐、供需双向选择等活动,促进实习实训大学生与岗位需求有效对接。
第十六条 实习实训单位或基地与实习实训大学生达成实习实训意向后,应在一周内与其签订《大学生实习实训协议书》。
第六章 实习实训基地管理
第十七条 实习实训基地的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实习实训学习管理制度,明确相应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大学生实习实训学习和生活管理工作。建立实训大学生基础台账,落实各项实习实训措施并填写《大学生实习实训情况汇总表》。
(二)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作为实习实训指导老师,帮助实训大学生强化专业技能,提高就业能力。
第十八条 实习实训期满,实习实训基地应对实习实训大学生进行考核,并在《大学生实习实训鉴定表》、《大学生实习实训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上填写考核意见。
第七章 实习实训生活基地管理
第十九条 实习实训生活基地的职责是:
(一)制定生活基地管理制度,明确相应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大学生日常生活管理工作。建立实训大学生食宿基础台账制度并落实,落实各项后勤管理和生活安全保障制度,并填写《大学生实习实训食宿情况汇总表》。
(二)委派服务意识高、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实习实训大学生的后勤保障工作,对实习实训大学生提出的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
第八章 实习实训工作检查评估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实习实训工作动态管理机制,每年对实习实训基地和实习实训生活基地进行检查评估,主要内容包括:实习实训基地和实习实训生活基地规章制度建设、实习实训计划及各项政策落实、职业安全、实习实训实效、权益保障等情况。对检查中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实习实训基地和实习实训生活基地资格。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要广泛动员社会资源,营造大学生参加实习实训的良好社会氛围。大力宣传实习实训就业创业政策、挖掘通过实习实训成功就业创业的大学生典型,推广实习实训基地和生活基地建设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创新做法,树立实习实训基地的良好社会形象,鼓励更多的用人单位主动承担实习实训任务,促进更多的大学生通过实习实训留在十堰就业创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实习实训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自鄂办发〔2017〕7号文件印发之日起开展的大学生实习实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