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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才绿卡(B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10-17 20:59:36| 点击量:

为吸引和聚集一批成长型中青年创新创业人才,有力支撑现代省会、经济强市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服务人才发展绿卡制度的意见(试行)》(冀办发〔2016〕65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石家庄市人才绿卡管理办法(试行)》(石办字〔2017〕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才绿卡(B卡)服务对象为石家庄市行政区划内用人单位从市外、国(境)外引进到我市工作或创业的以下人才:

(一)列入河北省“名校英才入冀计划”的优秀毕业生;

(二)博士学位研究生、“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全日制学士学位毕业生;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招聘(引进)的世界排名前500名国(境)外院校的全日制学士学位及以上优秀毕业生;

(四)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招聘(引进)的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为前三名,二等奖为前两名,三等奖为第一名)或拥有3项以上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能在石家庄转化落地并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人才;

(五)企业引进的副高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紧缺工种高级技师,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招聘(引进)的正高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六)企业引进的具有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经营管理人才和来石前在中国500强企业担任过中层及以上职务且来石后担任规模以上企业领导职务的人员;

(七)石家庄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并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长的人才。

第二条服务对象中的第一类至第三类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第四类至第七类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三条人才绿卡(B卡)持有者可享受以下8项服务项目:

(一)户籍办理。持卡人及其配偶、未独立生活的子女要求将户口迁入石家庄市的,由落户人或者落户人委托接收单位持人才绿卡和有关材料到市、县(市、区)人社部门申请,人社和公安部门开设专门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即报即批。

(二)工商税务服务。持卡人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在申办设立、变更、注销等企业登记事项时,工商及行政审批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即时承办,2个工作日内办结;在办理税务登记及其他涉税事项时,税务部门优先为其办理各项涉税事宜,提供定制式专属服务和一对一个性化服务。

(三)创业扶持。引进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初次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每人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3年内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等额补贴;可申请最高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合伙人均为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贷款额度最高为80万元;无经营场地的优先入驻政府建设的孵化器,租用经营场地的,3年内每年给予最高5000元的租金补贴。

(四)科研服务。持卡人申报国家和河北省、石家庄市有关科技创新平台和科研项目时,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优先立项、优先推荐,并安排专人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对利用石家庄市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资源进行测试检测等研发活动的,按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补助。

(五)住房保障。持卡人到我市工作或创业之日起5年内,可享受每月1000元的房租补助。在市域内购买首套自用商品房和存量房的,不受住房限购政策限制,市财政分别给予博士6万元、硕士3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申请公租房的,不受收入、社保年限、居住证年限等条件限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直接作为轮候批进行配租,如果在志愿填满的情况下仍未配租成功的,在下一次分配时直接列入优先批配租。

(六)子女入学。持卡人的未成年子女(无论户口随迁与否)愿意随父母来石就读的,可结合持卡人个人意愿,由居住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办理转学入学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到公办学校(含幼儿园)就读的,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七)社会保险。市人社部门开设专门绿色通道,指定专人为引进到石家庄市工作或创业的人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提供政策咨询、办理手续服务;到石家庄市之前已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优先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受理材料后即时审核,手续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生活服务。持卡人享受免费乘坐石家庄市区内公交车、地铁和参观石家庄市域内国有A级旅游景区等服务;市公安部门优先办理机动车注册年检和驾照申领审验。

第四条人才绿卡(B卡)服务组织、服务程序、服务保障等要求,按《石家庄市人才绿卡管理办法(试行)》(石办字〔2017〕15号)执行。各服务项目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五条人才绿卡(B卡)仅限本人使用,有效期为5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后收回。

第六条持B卡人才达到人才绿卡(A卡)申领条件时,由持卡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初审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市委组织部核准后换发A卡,享受A卡相关政策。

第七条持卡人有违法、违纪或违反其他相关规定行为的,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经市人才绿卡服务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后,注销人才绿卡(B卡)。

第八条市直相关部门依据石办字〔2017〕15号文件和本办法,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认真抓好服务项目落实。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