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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表彰和奖励2021届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基层和国家重点单位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31 17:03:12| 点击量:

各院(系):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79号),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基层和国家重点单位就业,根据《华中科技大学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和国家重点单位就业的表彰奖励办法》(校学〔20101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我校应届统招统分毕业生(本科各类少数民族班、定向委培生,研究生中农村师资、强军计划、援藏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等定向委培生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不在此奖励范围);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三)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优良,无违纪、违约记录

(四)立足“四个服务”,自愿选择到西部地区、基层和国家重点单位就业。

 

二、奖励范围

(一)到西藏、新疆、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等地就业的毕业生;

(二)到四川、云南、陕西、广西、贵州等地非省会城市(不含广西旅游开放城市桂林、北海),到重庆市县以下单位、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边自治州,海南省原黎族苗族自治州就业的毕业生;

(三)到非西部地区县及以下驻地从事气象、地震、地质、煤炭、石油、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就业的毕业生;

(四)入选各类大学生基层就业项目的毕业生,包括“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大学生村官”等;

(五)入选西部地区省委组织部选调项目的毕业生;

(六)到非直辖市、非省会城市的国家重点单位就业的毕业生。

 

三、注意事项

(一)对到西部、基层和国家重点单位就业的毕业生不实施就业奖励累加,奖励金额按各项就业奖励中最高额进行奖励;

(二)到西部地区、基层和国家重点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必须认真履行就业协议,不得擅自调换工作单位;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不得离开服务单位。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学校有权收回奖励金,其享受的其它优惠政策一并取消

(三)以上范围认定以提交至就业信息网的数据为准,奖励的确认以签订就业协议书、组织选拔部门公函为准。

 

四、申请方式

请各院(系)组织符合上述条件的毕业生申报,并于202167日(周)中午12:00,将汇总表和申请表电子版发送至邮箱986537286@

 

附件12021届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基层和国家重点单位就业表彰奖励申请汇总表

附件22021届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基层和国家重点单位就业表彰奖励申请表

 

 

 

                  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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