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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办法

来源: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发表时间:2007年10月29日15:16
 

     为规范毕业生就业行为,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做好我校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就业工作方针与原则

    第一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面向基层,加强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和学以致用、人尽其才、公平竞争的原则,努力实现“高校毕业生的充分就业”的目标。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开展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顺应时代发展,与时俱进,转变观念,开拓创新,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就业指导和服务水平,为毕业生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第三条  毕业生是国家培养的专门人才,毕业生个人志愿要与国家需要相结合,要正确处理好二者的关系,优先选择国家急需和重点保证的单位。

    第四条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要有法制观念,要诚实守信,毕业生既有享受学校提供一定服务的权利,同时也有服从国家需要和自觉履行责任的义务。

第五条  学校推荐毕业生贯彻择优推荐的原则;学校就业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就业工作政策与管理办法

    第六条  毕业生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经学校推荐,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在一定范围内选择就业。定向生按照国家规定回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

 第七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国防、军工、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科研和教学单位就业;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艰苦行业、基层单位建功立业;鼓励毕业生报考国家公务员;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
   
第八条  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应持有学校统一下发的就业协议书、推荐表,并备有加盖教务公章的学习成绩单和个人简历及其它有关证书等材料。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均应提供材料原件。

第九条  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确定录用关系时,应及时签订就业协议书,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应以书面形式在备注栏内注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以口头协议形式的约定不构成彼此约束,学校亦不予承认。

    第十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按每人一份编号管理,毕业生只能用属于自己编号的协议书与用人单位签约方才有效。

    第十一条  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和公务员考试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将有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并将有关意见注明于协议书“补充约定”栏内。凡未告知用人单位情况,在被录取(或录用)后不能去已签协议单位工作的,必须取得单位的书面同意,并按违约处理,如单位不同意,毕业生须按协议就业。

    第十二条  推荐免试研究生的毕业生已纳入研究生的招生计划,不应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在学校就业方案上报教育部后提出不再攻读者,须取得录取学校(或单位)同意,并按违约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至毕业派遣前仍未获准出境且又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学校将其派回生源所在地,毕业生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四条  在学校上报就业派遣方案时未落实具体单位的毕业生,可按以下办法之一办理:

1.     学校将其派回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在校期间若家庭搬迁者,须提交有关证明及家庭户口复印件);

2.     毕业生与地方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签订托管(或代理)协议,将户口、档案等关系转至该机构;

3.     对某些需求信息不足的专业,毕业生可选择将户口、档案留在学校保管两年,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再办理派遣手续,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者,学校将其户口档案转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第十五条  毕业生签订完协议书后应及时到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完善协议手续,学校依据协议书编制就业派遣方案。毕业生在学校上报派遣方案后与用人单位签约者,将会延期派遣。

第十六条  派遣前毕业生要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体检。对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暂不派遣,让其回家休养治病,一年内治愈的,须于下一年度430日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示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检查证明,方可列入下一年度的就业计划。一年后仍未治愈的,学校将其户口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学校不再办理其就业有关手续。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接收单位按在职人员病休期间的有关规定处理,毕业生不需返回学校,学校亦不受理。

第十七条  毕业生办理所有就业手续工程中的姓名以学生入学当年的录取名册为准。

第十八条  修业期满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以自谋职业为主,学校可以向用人单位推荐,用人单位同意录用的,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学校可以派遣,但须在“报到证”备注栏内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录用单位的,学院将其档案材料和户口关系转至生源所在地,由当地就业指导机构帮助推荐就业或自谋职业。

第十九条  已派遣离校的毕业生,应及时到派遣单位报到,按单位要求办理落户及其它相关手续。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地政府就业主管部门或劳动仲裁部门协调,当事人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就业协议书经当事方填写、签字(盖章)后即生效。若毕业生对该协议不能执行而改变就业去向,即构成违约,须与原签约单位办理解约手续,毕业生办理解约手续的程序为:

1.     毕业生个人填写《解约申请表》,说明解约原因;

2.     院系总支副书记签署意见并加盖院系公章;

3.     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与相关院系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4.     审核通过者,与原签约单位联系协商出具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并退回原来签订的就业协议书;

5.     持原单位解除协议证明和原协议书到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新的协议书(因解约办理的新协议书上将注明“该生此份就业协议书为违约后补办” );

6.     解约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次年元月四日以后。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也不再为其办理任何手续:

1、  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2、  自遣派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派遣单位报到的;

3、  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4、  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三、就业指导与毕业教育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负有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与教育的责任,通过就业指导与教育,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让学生了解就业形势,学习就业技巧和方法;树立根据社会需要就业、到基层创业的思想,主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第二十三条  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相渗透,通过就业指导课、专家专题讲座、网上答疑、咨询辅导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就业政策、就业形势、就业技巧和方法、职业规划等方面的指导。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应积极参加学校安排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教育活动、从中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

四、就业工作职责

    第二十五条  在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全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各系负责本系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工作职责如下:

1.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学校的有关要求,制定学校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

2. 负责学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组织院系校对毕业生资源情况,清理学籍异动毕业生,汇总当年毕业生资源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地方调配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

3. 利用信函、网络、媒体,收集社会需求信息,向社会公布学校毕业生资源情况,专业设置及人数等,负责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4. 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加强学校与中央各部委的联系,接待来校招聘毕业生的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专场招聘会做好协调、宣传和服务工作;

5. 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毕业生就业方案;签订和审核毕业生就业协议,形成就业方案,上报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及其他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6. 开展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就业咨询工作;组织就业指导讲座、开设就业指导课程,组织开展与就业有关的各项活动,组织毕业鉴定及毕业教育;

7. 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组织毕业生就业市场调研,撰写调研报告。反馈当年社会需求情况,通过与用人单位、校友座谈,了解用人单位及学生对学校在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等教学、科研方面的建议及意见;

8. 组织实施《华中科技大学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审核,对到国家重点单位、艰苦地区就业的毕业生实施奖励;

9. 组织全校毕业生体检;负责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

10. 向学校保卫处、档案馆提供毕业生就业方案,作为进行毕业生户口迁移、档案转移依据;

11. 了解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开展情况,协助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12. 大学生就业网站的更新与维护;

13. 办理违约、改派事宜。

五、就业纪律

第二十六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工作,就业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严于律已、秉公办事,切实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扰乱毕业生就业秩序者,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六、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本条信息由陈瑞学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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